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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伤亡事故赔偿不限于15万元

作者:丁海东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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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11日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铁路伤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将有望得到提高。
据了解,长期以来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都是根据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来计算赔偿数额。按照《规定》,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引发的伤残,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受害家属因处理后事产生的生活费,可由其单位补偿粮票。对此,有专家指出,近年来火车票价格一涨再涨,但铁路伤亡事故赔偿标准却几十年都不变,极为不合理(本报曾多次刊发相关评论)。
6月27日,国务院召开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是指“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
对于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除此之外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条例》指出,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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