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山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从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零时,驾驶员如在该市违法驾车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额最高可达32万余元。
据了解,省公安厅近日印发《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每年的标准皆有所不同。《标准》中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等多项条款,在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条款中,对各个具体行业的收入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2007年度的新标准普遍有所提高。2006年,中山等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769.94元,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增长1245.06元。这就意味着,在中山发生的死亡事故或致人最高级别伤残交通事故,且受害者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如果“他”有城镇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按赔偿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肇事者需向其支付32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去年的死亡赔偿金则是29.5万余元,前后相差约2.5万元。
不过,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将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10.16万余元,与城镇居民相差21.84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车祸中的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在中山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那么也要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