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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不得因欠费拖延交通事故救治

作者:董伟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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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要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该文件规定,医疗标准可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中国青年报北京6月13日电 近日,卫生部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
《指南》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指南》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诊疗原则、方法和内容;规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诊疗的行为;适用于评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受伤人员实施的诊疗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此外,《指南》还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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