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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 10月1日施行

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作者:刘亚辉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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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条例,将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保障,为更多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将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纳入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畴,还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和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和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或老板不愿意出钱。《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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