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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 瞒报谎报事故最高加罚20万元

作者:盛利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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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四川新闻网记者4月21日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瞒报事故责任人将重处

  通知称,发生伤亡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和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与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外,另行依法加处责任单位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通知要求,对发生事故后逃匿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缉捕力度。对瞒报逃匿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监察部门要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不明原因死亡一律上报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针对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出具死亡鉴定报告,逃避安全监管责任的行为,通知强调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如果有不明原因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报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疏于管理的行为,对官商勾结与身陷非法利益格局等腐败问题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商请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事故责任人,着力解决目前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刑事处罚偏轻的问题。

责任编辑:ynnc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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