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规定强调,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
体检对象 |
检查周期 |
煤尘(以煤尘为主) |
在岗人员 |
2年1次 |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
每年1次 | |
岩尘(以岩尘为主) |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 |
噪声 |
在岗人员 | |
高温 |
在岗人员 | |
化学毒物 |
在岗人员 |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规定进一步指出,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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