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并由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具体管理,协助安全监管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非在编专职人员。
《试行办法》对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对象、招聘办法、岗位管理、岗位职责、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岗位培训等做了具体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资(含补贴)由县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含补贴)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并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努力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驻矿安全监管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试行办法》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实行周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如在一个季度内,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驻矿安全监管员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涉嫌犯罪的注销资格证并予以辞退。驻矿安全监管员被注销上岗资格证书予以辞退的,3年内不得参加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考,不得在全省范围内煤炭行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
为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原有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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