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患尘肺病死亡汽车零部件老板赔付17万
2008年3月28日,十堰市卫生监督局接到劳动者孙某投诉,称其在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喷砂作业导致胸闷、呼吸困难,到多家医院就诊,判定疑似职业病(尘肺)。因该公司怀疑孙某进厂前曾在其它单位从事过粉尘作业,不出具职业史证明。该局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工艺为机械加工、压制、抛丸等,存在粉尘、噪声、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喷砂车间墙角堆有石英砂。执法人员调查期间,投诉者病情恶化很快,经治疗无效死亡。
该局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组织接触粉尘、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最终,执法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处罚。同时,经过协商处理,该公司担负死者医疗费10余万元,并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工人皮肤过敏砖厂老板付医疗费又受罚
2008年4月2日,十堰市卫生监督局接群众兰某投诉,称“在某砖厂从事切坯工作,使用柴油擦切配台台面,没有进行过体检,也没有任何劳动防护措施,身上皮肤过敏,要求监督部门管一管”。该局执法人员于2008年4月3日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投诉属实,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之后,砖厂赔偿兰某医疗费上万元。
2008年7月8日,该局认定,该砖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高温、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现场从事出砖作业的劳动者未佩戴防尘口罩。因此,该局依法对该砖厂进行了处罚。
违规使用有毒物品赔偿医疗费30多万元
2008年5月,十堰市卫生监督局接到举报,某公司5名工人出现心悸、恶心、呕吐、眩晕等症状。10分钟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指导救治病人,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工位现场除使用一台普通电风扇外无其它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该工位操作方式为敞开式手工作业,5名女工佩戴普通纱布口罩;模拟现场作业条件进行了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丁酮浓度检测,其中甲苯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之后,该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并赔偿受害者医疗费30多万元。
3名工人磷化液中毒一公司被警告
2008年6月21日,某公司先后组织3名劳动者,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下到1.85米深的磷化池弯身清理残渣,约半小时后,出现恶心、胸闷、气短,上岸后出现呕吐,其中1人出现吐血症状,送医院急诊,医院诊断为“磷化液中毒”,该公司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十堰市卫生监督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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