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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记者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正在网站公示,制定出了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本《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09年7月3日到7月23日,市民可以到市法制办网站发表意见。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

《办法(草案)》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安监部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便于各部门依据职责、相互配合。 《办法(草案)》明确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由安监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消防部门只负责火灾事故的损失统计和起火原因的认定。

个体户不再一事两罚

按照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处以最低10万元以上罚款后,如果仍对有责任经营者个人进行处罚,可能造成个体工商户在进行人身伤亡赔偿后往往无力支付的情况,部分经营者发生事故后还会采取变更营业执照的方法逃避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该《办法(草案)》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作为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详细规定如何认定事故发生单位

《办法(草案)》根据本市事故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承包、发包、出租和多单位同区域作业等条件下,以及建设施工工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将建设施工工程非法发包、分包的;劳务派遣人员参与由本单位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将被视同为事故发生单位。

重大安全事故可越级上报

《办法(草案)》明确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根据事故调查的五级分级负责制,特别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其余分别由市、区县级、总公司(集团、总厂)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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