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将有法可依。
《办法》首次提出,对于有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保证劳动者的健康。
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果单位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单位将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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