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记者张晓微报道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3号令,公布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该《条例》共六章,其中四章涉及安全内容(包括法律责任界定一章),该《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在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方面,该《条例》规定,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条件。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
在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该《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环境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八项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的活动,包括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等。同时,对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使用和航空器噪声的影响做了相应规定。
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最高罚款50万
《条例》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发生突发事件,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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