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2008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50件57人,其中大要案31件31人,同时涉嫌贪贿的3件3人。
据重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线索、搜集证据的难度非常大。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打破常规,不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从传统的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扩大到新闻媒体曝光、政府(行业)通报、社会消息流传等方面来捕捉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可能隐藏的渎职犯罪线索。去年12月底忠县洋渡镇水扬溪渡口曾发生1起过江者掉落水中淹死1人的安全事故,今年1月忠县检察院获知该新闻后,敏锐意识到该事故背后可能隐藏相关部门或人员监管不力的渎职线索,随即展开外围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忠县渡口管理所所长蔡东江对该县洋渡镇水洋溪渡口石宝202号渡船疏于管理,致使一人擅自拉船过渡时落水死亡,蔡东江最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9年,重庆检察机关将从六个方面查办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发现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强令审核、验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以及实施其他妨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与破坏安全生产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钱权交易,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不报、谎报、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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