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
美国、俄罗斯、南非、韩国等国家对煤矿(矿山)的立法非常重视,煤矿(矿山)的安全立法都由国会审议通过,并由总统颁布。
美国各种立法机构和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但各种法律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由总统颁布后生效。各州政府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矿山安全卫生法规,但不能与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有冲突,标准比联邦法更加严格。美国政府在40年代初就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由内务部矿业局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新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这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1977年对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修订后的法规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依据此法建立了独立的、有权威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原由内务部领导,1989年划归劳工部,负责执行联邦矿山安全法。另外,规定对矿山安全法规的任何修订,也必须经国会讨论通过。
前苏联制定的《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前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后颁布。
南非1996年《矿山健康与安全法》(南非共和国成文法——采矿和矿产类),由总统颁布。依据此法,建立了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
印度《矿山法》由议会通过,适用于全印度。依据此法组成了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事故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报告;委托或按规定对于依据本法发出的通知或命令,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条例或细则的任何上诉或异议可以依据本法进行听证和裁决。
韩国1989年3月22日颁布的“矿业法施行令”,由韩国总统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