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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五)

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
美国、前苏联、印度、澳大利亚等主要产煤国家都把技术规程、标准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
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由美国国会审议通过,是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配套的全套法规标准,并每年进行修订出版。该法规包括:官方标志;采矿用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档案与其他管理要求;教育与
培训;矿山事故、工伤、职业病、雇工和生产;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安全与健康;煤矿的安全与健康;对违反1977年联邦矿山与健康法的民事惩罚;违法分类,以及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强制性卫生标准;煤矿粉尘采样器;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强制性安全标准等内容。
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1986年)主要内容包括:采掘工作;巷道出口设置;井巷掘进和支护;回采工作;水采矿井和水采区的补充要求;开采有煤、岩石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及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时的补充要求;井巷的维护和修理;井巷报废;防止人员和物料坠入井巷;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对有瓦斯危险矿井的补充要求;防尘;井下空气状况的检测;通风管理;矿井运输和提升;电气设备;防火与灭火;生产巷道被淹的预防;工业卫生;对违反安全规程人员的处罚等。
印度《煤矿规程》(1957年),由中央政府制定,主要内容有:报表、通告和记录;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监察员和矿山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职责;平面图和剖面图;矿井出入口;人员与材料运输——竖井提升;人员与材料运输——运输巷道;采矿作业面;预防火灾、粉尘、瓦斯、水灾危害的措施;通风;照明和火焰安全灯;爆破器材和爆破;机械、装备和设备等。
加拿大《安大略省矿山和矿山企业规程》(1993年),法规的主要内容有:雇工年龄、工时、
培训、呼吸器、矿山救护;防火;作业场所通道;作业人员的防护、材料搬运、井下作业、地面作业;运输;爆破器材;电气;机械;铁路;矿井提升装置;作业环境(通风、照明、粉尘控制、急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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