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9-01
【标 题】:
Hygienic standard for graphite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石墨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开采、生产和使用石墨的各类企业。
1 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石墨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6mg/m3。
2 监测检验方法
车间空气中石墨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按GB 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执行。
3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绍昌、孙明山。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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