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1999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8日
【标 题】: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主管部门:
目前已进入烟花爆竹产销旺季,也是事故多发期,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止各类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公安部关于近期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针,严格按照国这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管理规定,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二、各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依存、销售和运输等环节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查堵整改隐患漏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
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一起运输。生产中要严格领送药制度,坚持少量,多送、勤运的原则,坚决杜绝药物无专人管理,随意领取,剩余不收回,私拿私存,私自转送他人的现象。
四、坚持杜绝非法雇佣童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对使用未成年工的一些生产企业、加工点、个体户等,必须进行清理,坚决辞退,妥善安排。
五、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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