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安监管政法字(2004)15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国家局于5月17日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一并简称《实施办法》)四个部门规章,又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书格式,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布置,提出了详细的计划和目标,各项工作正在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各地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条例》旅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时限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应理解为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爱理申请材料后征求意见等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征得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这里规定的征求意见,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三是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有提出意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也应当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这里规定的“指派有关人员”应理解为指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关于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问题
一是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二是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三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审查。对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掌握。
另外,对《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已经安全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不足两年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以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即可。
四、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鉴于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对尚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企业必须提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计划,并由当地工伤保险机构签署意见。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问题
考虑到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未专门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用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可以审查申请企业的土地使用许可。只要申请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即认为符合国家规定。
六、关于审查书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字问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必须由其负责人在审查书上签字。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既可以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又可以是其委托的具体分管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决定。
七、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盖章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计算机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在审查书的决定栏上加盖印章;二是在审查书决定栏内加盖的印章既可以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公章,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为方便工作,国家局已单独刻制了四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三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正要和副本上必须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印章,不得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前一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认真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颁证进程,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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