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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68号

【颁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

【标  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情况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72号)印发以来,大多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按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发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为及时掌握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地区做好颁证工作、上网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颁证企业名单、加快工作进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首次大量集中颁证工作基本结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转入了日常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季度起,由原来每月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情况改为每季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报的主要内容
1.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颁发情况,已颁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企业名单上网公布情况;
2.企业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按品种分类的许可和备案情况。
二、季报的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季报内容的要求,认真汇总本辖区的工作情况,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以下简称季度报表,见附件),在每季度第1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颁证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并将填好的季度报表电子文本发送到专用信箱(信箱地址:chemyp@chinasafety.gov.cn)。在填报季度报表时,可以另附文字补充说明。
联系人:田乐群
电话:010—64463328、010—64463070(传真)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
见表

填报单位 (盖章) 报告期 填表日期 )月( )日

负责填表的部门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颁证情况

现有颁证数(

上季度颁证数(份)

颁证企业名单网上公布数(户)

现有颁证数(份)

上季度颁证数(份)

颁证企业名单网上公布数(户)

许可证

第二类备案证明

第三类备案证明

持证情况

第二类+第三类

备案证明

许可证+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 备案证明

许可证+备案证明

企业数量(户)

                 

填写说明:

1.本表共2页,可以附文字补充说明;

2.本表中的“报告期”是指填表时的前一个季度,如420日填表,报告期则为第1季度;本表中的“上季度”是指报告期所填写的季度;

3.本表中的“现有颁证数”是指截至报告期,累计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数量;

4.本表第(7)、(9)栏目应填报同时具有第二类备案证明、第三类备案证明的企业数量;

5.本表第(8)、(10)栏目应填报同时具有许可证、备案证明(第二类或第三类备案证明、第二类和第三类备案证明均有)的企业数量;

6.本表中的“颁证载明总量”是指非药品类化学品某品种在所有颁发的且有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记载的数量总和。


见表

品种许可、备案情况

现有颁证数

(份)

颁证载明总量(吨)

现有颁证数(份)

颁证载明总量(吨)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1-苯基-2-丙酮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胡椒醛

黄樟素

黄樟油

异黄樟素

N-乙酰邻氨基苯酸

氨基苯甲酸

合计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苯乙酸

酸酐

三氯甲烷

乙醚

哌啶

合计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甲苯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高锰酸钾

硫酸

盐酸

合计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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