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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条例》贯彻要点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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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危化品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危化品条例》的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就修订的背景、原则以及修改内容等作了详细的解读。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施行后,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想达到什么样的预期目标和成效?

  答: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有关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是对安全生产、使用和处置化学品的规范和调整。此次《危化品条例》修订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危化品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旨在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社会民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危化品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优化化工产业结构,提高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应急救援,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与现行《危化品条例》最大的不同在哪儿,亮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确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对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危化品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按照《危化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合并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

  四是补充、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规定。在继续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五是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单独列出来,并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第2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一些条件: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做这些修订是基于什么原因?

  答:从实际情况看,原《危化品条例》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提出了生产条件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但没有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亟待规范和加强,我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数量远远超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4,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是非常必要的,而且随着产业分工更为细化,有些并不直接生产、储存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因为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事故,因此本次修订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做了相应的完善。

  此次修订,在满足修改后的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一般条件的基础上,在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等4项条件,进一步严格许可准入条件。

  问:针对我国近年出现的危化品安全事故,《危化品条例》内容做了哪些相应的修改?

  答:为吸取近年来发生的输送危险化学品管道爆炸火灾等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预防同类事故发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定。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充实有关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的7日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是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障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中对于生产、经营、使用及运输危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如第86条的违法情形中,由交通部门处罚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原《危化品条例》则为2万以上10万以下。除了加大罚款金额外,还有哪些强硬措施?

  答: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完善了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保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除了加大罚款金额外,《危化品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同时,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做了完善:如未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的品种、数量及销售剧毒化学品等,都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编辑 韩 颖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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