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下午,我单位采购员随本厂卡车前往天津进行油漆采购、押车工作,当汽车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杨村路段时,突然右前轮发生爆胎,由于采购员在睡意中,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只是认为有危险,便打开车门跳下汽车,造成脸部、头部落地擦伤,并缝数针,汽车安然无恙。
此次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就是否应定为工伤引起了争议。请问编辑同志,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依据是什么?
北京142信箱11分箱 王守国
王守国同志:
您反映的采购员随车外出采购,途中汽车爆胎,采购员睡意朦胧中跳车造成受伤的事故,在判断是否为工伤问题上意见分歧。对意见分歧的原因,我们考虑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汽车爆胎,无须跳车,采购员负伤是其自身行为的后果。如果我们推测的无误,对这些意见,我们则认为,汽车爆胎是否须跳车逃命,不应以结果来判断事故突发时的行为是否得当,也就是说爆胎汽车安然无恙并不能作为爆胎时无须跳车的理由。实际生活中,汽车在行驶中爆胎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不乏例,反之也为数不少。而爆胎发生时,驾驶员或乘员都无法立即判断出会不会发生危险,因此采取跳离险境的果决措施不一定是不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人作为一个生命体,在突然遭遇有危险因素的突发事件时,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固有的,无论其自我保护措施是有益还是有害,也无论其表现是张惶失措,还是镇定自若,都应视为生命体自身应有的表现,都应承认它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章(八)款“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规定,贵单位的采购员负伤事故应为工伤事故。
解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