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因工作的需要暂时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等,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forest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