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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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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k_0431 发表于 2023-5-30 16:00:4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fk_0431 于 2023-5-30 16:00 编辑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防火安全管理

(一)装修施工检查

(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2)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当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消防控制室



2.餐饮场所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3.其他重点部位

(1)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当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3)宾馆的客房内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当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4)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6)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相关规定。

(7)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8)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9)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10)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充放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及时修复。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该建筑的有效措施。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4)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3)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当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二)安全疏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2)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3)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门上应当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

(4)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5)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管理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各类场所疏散照明照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营业厅、展览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见、了解所处楼层。

(3)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当在每层楼梯间内设有“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4)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3.避难逃生及其他管理

(1)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得安装栅栏,人员导流分隔区应当有在火灾时自动开启的门或可易于打开的栏杆。

(3)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电影院售票厅、宾馆客房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本层的楼层显示、安全疏散指示图,电影院放映厅和展厅门口应当设置厅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当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除休息座椅外,有顶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内、自动扶梯下方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严禁堆放可燃物。

(5)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当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当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主要出入口、人员易聚集的部位应当安装客流监控设备,除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外,各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允许容纳使用人数的标识。

(7)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当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8)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秒。

2)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9)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

2)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

3)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4)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米,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米。

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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