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益平 郭金峰(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了,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后的又一安全大法,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在40年从事的技术开发实践中,在非煤矿山开采及矿山安全技术方面形成了具有该院特色的、国内领先的、国际先进的成套矿山安全开采技术。为了满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山降本增效的需要,近10年来,该院一直致力于非煤矿山开采及安全评价等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内的有关部门认可,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煤矿山专项安全评价资质”。本文介绍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概述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传统技术与新技术、新方法,并总结了我院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及安全评价等领域的经验。 1.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与程序 1.1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种类型,各类型包含的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验收评价,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的安全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对是否具备投产条件提出结论性意见;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定性、定量地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专项安全评价,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对企业内某单项设施或工程进行调查、分析、检验、检测等工作,从而定性、定量地分析某单项工程或设施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有效的整治措施和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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