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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在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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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和安全法律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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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iweizew 发表于 2015-2-16 16:17:01 |显示全部楼层
  “(1)层级分类: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类型类,分别由国家质监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质监局和企业负责制定,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没有上一层次标准的情况下,可制定下一层次的标准,在上一层次标准制定实施后,下一层次的标准即行废止。”
后面 “在上一层次标准制定实施后,下一层次的标准即行废止”
这个对吗?
国家标准没有的话,地方可以制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适用某一个行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跨行业的综合性标准)不可以交叉执行,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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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eizew 发表于 2015-2-17 12:44:06 |显示全部楼层
jiewhite 发表于 2015-2-17 08:00
标准化法的表述如此,但亦存在认知问题,假如某标准有GBT,地方标准DBxx无T,效力是不一样的,是不是按此 ...

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本法律效力不同,不可以进行横向比较。
至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有疑问,当没有国标,地方制定地标,当国标出台,之前的地标严于国标,地标是否需要废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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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eizew 发表于 2015-2-17 12:45:37 |显示全部楼层
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16 17:01
呵呵,谢谢参与讨论,这是对《标准化法》原文的解读,因为是网聊,有时可能立足点在于力求把问题简明化 ...

至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有疑问,当没有国标,地方制定地标,当国标出台,之前的地标严于国标,地标是否需要废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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