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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领导干部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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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2: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1)--科长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科长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4.4 安技科科长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

    4.4.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环境规章制度, 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公司安全环境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察工作。

    4.4.2 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环境工作计划、安措计划、教育计划和管理方案, 并组织实施, 检查落实情况。

    4.4.3 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各种安全环境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4.4 组织公司各项安全环境检查、年度安全评价、公司HSE体系内审,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并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按期整改。

    4.4.5 组织新、改、扩建和“四新”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4.4.6 在公司制定和实行经济承包时, 提出安全环境承包的内容和指标要求, 并组织落实本公司对集团的安全环境承包。

    4.4.7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环境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各部门提出的各种安全环境问题。

    4.4.8 按“三不放过”原则, 组织处理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并及时上报。

    4.4.9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4.4.10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环境考核评比工作, 积极推广先进安全环境技术和现代安全环境管理方法。

    4.5 科长的安全职责(通用)

    4.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环境规章制度, 并经常检查本科室职工的执行情况,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5.2 按部门对本科室的责任分配开展工作, 并积极配合安技科搞好横向协作。

    4.5.3 组织本科室员工的安全环境教育, 确保教育率达100%,提高员工的安全环境意识和技能, 使本科室员工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环境操作规程或工作要求。

    4.5.4 按安全环境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环境管理台账和记录。

    4.5.5 积极发动和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环境竞赛、安全环境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及时解决安全环境工作上的问题。

    4.5.6 负责本科室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整改。

    ———摘自科龙集团企业标准QG/KB 32.11-01

    《冰箱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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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3: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2)--车间主任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车间主任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

    4.6 车间主任、副主任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

    4.6.1 保证国家和上级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的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 把安全环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坚持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

    4.6.2 负责车间的安全环境教育, 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学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环境教育和班组安全环境教育, 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意识、知识和技能教育,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环境活动, 检查、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环境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环境会议, 及时解决安全环境问题, 处理员工提出的各种意见。

    4.6.3 组织车间每周一次的安全环境检查, 落实隐患整改。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设备, 确保设备的安全环保设施、机械和电器联锁装置, 通、抽风装置、防护器材、应急器材、消防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 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 正确使用。

    4.6.4 在签定生产承包合同和安排生产任务时, 要明确安全要求。

    4.6.5 建立本车间的安全环境管理网, 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完善车间安全环境资料和档案.

    4.6.6 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并立即组织抢救, 保护现场,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汇同安技部门, 查清原因, 分清责任, 采取防范措施。

    4.6.7 组织制定本车间临时任务和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经生产部安技员审查后执行, 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4.6.8 建立、健全车间干部值班制度, 做到每班有人管生产, 管安全。

    ———摘自科龙集团企业标准QG/KB 32.11-01

    《冰箱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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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4: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3)--安全管理方法
(四)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检查表及使用

       安全检查表种类多、适用面广、使用方便,可根据不同的要求制定不同的检查表进行检查,因此,它作为一种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有着广泛的应用。

      1 安全检查表的定义

       为了系统地识别工厂、车间、工段或装置、设备以及各种操作管理和组织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将要检查的项目,以提问方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系统检查和避免遗漏,这种表叫做安全检查表。

       检查表有各种形式,不论何种形式的检查表,总体的要求是第一内容必须全面,以避免遗漏主要的潜在危险。第二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否则的话,检查要点太多,容易掩盖主要危险,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反而使评价不确切。为此,重要的检查条款可作出标记,以便认真查对。

       安全检查表主要有以下优点:

       (1)检查项目系统、完整,可以做到不遗漏任何能导致危险的关键因素,因而能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

       (2)可以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等,检查执行情况,得出准确的评价。

       (3)安全检查表采用提问的方式,有问有答,给人的印象深刻,能使人知道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因而可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

       (4)编制安全检查表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可使检查人员对系统的认识更深刻,更便于发现危险因素。

      2 安全检查表的分类

       安全检查表的分类方法可以有许多种,如可按基本类型分类,可按检查内容分类,也可按使用场 合分类。

       目前,安全检查表有3种类型:定性检查表、半定量检查表和否决型检查表。定性安全检查表是列出检查要点逐项检查, 检查结果以“对” “否”表示,检查结果不能量化;半定量检查表是给每个检查要点赋以分值,检查结果以总分表示,有了量的概念,这样,不同的检查对象也可以相互比较,但缺点是检查要点的准确赋值比较困难,而且个别十分突出的危险不能充分地表现出来,我国原化工部1990、1991、1992年安全检查表以及中国石化、天然气总公司安全评价方法中的检查表即为此种类型;否决型检查是给一些特别重要的检查要点作出标记,这些检查要点如不满足,检查结果视为不合格,即具一票否决的作用,这样可以做到重点突出,我国的《GB 13548-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中的检查表即属此类。

       由于安全检查的目的、对象不同,检查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因而应根据需要制定不同的检查表,如日本消防厅的检查表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消防活动,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而日本劳动省的检查表则侧重于劳动灾害,对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我国原化工部1990~1992年发布的3个检查表侧重于安全管理;而中国石化、天然气总公司安全评价方法中的检查表除包括安全管理的内容外,更多地涉及到各类生产设备的选型、材质、结构及安全附件等。

       安全检查表按其使用场合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设计用安全检查表:主要供设计人员进行安全设计时使用,也以此作为审查设计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建筑物、安全装置、操作的安全性,危险物品的性质、储存与运输,消防设施等。

       (2)厂级安全检查表:供全厂安全检查时使用,也可供安技、防火部门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时使用。其内容主要包括厂区内各种产品的工艺和装置的危险部位,主要安全装置与设施,危险物品的贮存与使用,消防通道与设施,操作管理以及遵章守纪情况等。

       (3)车间用安全检查表:供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人安全、设备布置、通道、通风、照明、噪声、振动、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及操作管理等。

       (4)工段及岗位用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作自查、互查及安全教育。其内容应根据岗位的工艺与设备的防灾控制要点确定,要求内容具体易行。

       (5)专业性安全检查表:由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编制和使用。主要用于定期的专业检查或季节性检查,如对电气、压力容器、特殊装置与设备等的专业检查表。

      3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是:

       (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不同的安全标准及文件,这是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一个主要依据。为了便于工作,有时可将检查条款的出处加以 注明,以便能尽快统一不同的意见。

       (2)国内外事故案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往的事故教训和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关的教训必须记取,因此,要搜集国内外同行业及同类产品行业的事故案例,从中发掘出不安全因素,作为安全检查的内容。国内外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自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3)通过系统安全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也是制定安全检查表的依据。系统安全分析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预先危险分析、可操作性研究、故障树,等等。

      4 安全检查表举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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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4: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什么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企业的目标管理是运用预测技术提出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实现目标经营管理,以达到预期的目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则是根据企业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努力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和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来表示。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淮和奖惩办法。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分行业分级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 级组织和全员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 钩,作为整个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 (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成员,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与否与所受到的奖惩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分别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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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7: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5)--ABC分类管理法

ABC分类管理法

      “ABC分类控制法”,又叫“分类管理法”或“重点管理法”。

       “ABC分类法”是美国管理学家艾伦·莱舍在《如何控制你的时间和生命》一书中提出的。他提倡管理者要编制每天的工作时间表。他认为,任何一位管理者每天都有许多事情要做,但不是每件事都能办完。领导者要按照每件工作的重要程度不同,把每天要做的事情分为A、B、C三类。A类事情是影响全局而又急办的工作,因而是最重要的工作。B类次之,C类则可以放一放。

      如果A类事情太复杂,或工作量太大,领导者可将全部或部分A类工作交给别人去办,采用逐点解决或分段解决的办法去做好它。艾伦·莱舍认为,A、B两类事情做好了,就完成了工作的80%,如果有人打电话来催问C类事情,就可以把这类事情划为B类,如果有人亲自来询问,则可以把它划为A类。

      “ABC分类法”告诉我们提高工作效率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方法 -- “急办”与“拖延”,即集中精力抓住和解决A类工作,兼顾B类工作,“拖延”C类工作(即可办可不办的事情暂不办,可开可不开的会暂不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暂不发,如此等等)。

      “拖延”了C类工作,领导者就更能集中精力去解决A类工作,并适当顾及B类工作。当C类工作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时,又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它划入B类或A类。

      “ABC分类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处理任何事情都要分清主次、轻重,区别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管理,它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地观察并做出决策。

      在安全管理中,要整改大量的安全隐患时,就需要根据危险程度、技术难度、费用大小、整改时间、整改工作量等进行合理划分,统筹安排。可将A、B、C分别代表危险性的大、中、小;技术难度的高、中、低,所需费用的大、中、小;整改时间的长、中、短;工作量的大、中、小,等等。这样可以抓住重点,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隐患问题。

      目前,科龙集团在危害辩识与评价中,将辩识出来的所有危害分为A、B、C三类,对A类危害进行重点监控,在管理上和设施上投入最大, B、C类依次递减,这样,可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使之产生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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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8: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6)--故障树分析 

故障树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FTA)

    故障树分析(FTA)技术是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于1962年开发的,它采用逻辑的方法,形象地进行危险的分析工作,特点是直观、明了,思路清晰,逻辑性强,可以做定性分析,也可以做定量分析。体现了以系统工程方法研究安全问题的系统性、准确性和预测性,它是安全系统工程的主要分析方法之一。一般来讲,安全系统工程的发展也是以故障树分析为主要标志的。

    1974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核电站危险性评价报告,即“拉姆森报告”,大量、有效地应用了FTA,从而迅速推动了它的发展。

    1 数学基础

    1.1基本概念

    (1)集: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集就是具有某种共同可识别特点的项(事件)的集合。这些共同特点使之能够区别于他类事物。

    (2)并集

    把集合A的元素和集合B的元素合并在一起,这些元素的全体构成的集合叫做A与B的并集,记为A∪B或A+B。

    若A与B有公共元素,则公共元素在并集中只出现一次。

    例 若A={a、b、c、d};

       B={c、d、e、f};

        AUB= {a、b、c、d、e、f}。

    (3)交集

    两个集合A与B的交集是两个集合的公共元素所构成的集合,记为A∩B或A·B。

    根据定义,交是可以交换的,即A∩B=B∩A

    例若 A={a、b、c、d};

       B={c、d、e};

    则A∩B={c、d}。

    (4)补集

    在整个集合(Ω)中集合A的补集为一个不属于A集的所有元素的集。补集又称余,记为A′或A。

    1.2 布尔代数规则

    布尔代数用于集的运算,与普通代数运算法则不同。它可用于故障树分析,布尔代数可以帮助我们将事件表达为另一些基本事件的组合。将系统失效表达为基本元件失效的组合。演算这些方程即可求出导致系统失效的元件失效组合(即最小割集),进而根据元件失效概率,计算出系统失效的概率。

    布尔代数规则如下(X、Y代表两个集合):

    (1)交换律 X·Y=Y·X

       X+Y=Y+X

    (2)结合律 X·(Y·Z)=(X·Y)·Z

       X+(Y+Z)=(X+Y)+Z

    (3)分配律 X·(Y+Z)=X·Y+X·Z

       X+(Y·Z)=(X+Y)·(X+Z)

    (4)吸收律 X·(X+Y)=X

       X+(X·Y)=X

    (5)互补律 X+X′=Ω=1

       X·X′=Ф(Ф表示空集)

    (6)幂等律 X·X=X

       X+X=X

    (7)狄.摩根定律 (X·Y)′=X′+Y′

       (X+Y)′=X′·Y′

    (8)对合律 (X′)′= X

    (9)重叠律 X+X′Y= X+Y=Y+Y′X

    2 故障树的编制

    故障树是由各种事件符号和逻辑门组成的,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用逻辑门表示。这些符号可分逻辑符号、事件符号等。

    2.1故障树的符号及意义

    (1) 事件符号

    ①矩形符号:代表顶上事件或中间事件,见图8-1(a)。是通过逻辑门作用的、由一个或多个原因而导致的故障事件。

    ②圆形符号:代表基本事件,见图8-1(b)。表示不要求进一步展开的基本引发故障事件。

    ③屋形符号:代表正常事件,见图8-1(c)。即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发挥正常功能的事件。

    ④菱形符号:代表省略事件,见图8-1(d)。因该事件影响不大或因情报不足,因而没有进一步展开的故障事件。

    ⑤椭圆形符号:代表条件事件,见图8-1(e)。表示施加于任何逻辑门的条件或限制。

   

    (a) (b) (c) (d) (e)

    图8-1 事件符号

    (2)逻辑符号

    故障树中表示事件之间逻辑关系的符号称门,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或门:代表一个或多个输入事件发生,即发生输出事件的情况。或门符号见图8-2(a),或门示意图见图8-3。  


    图8-2 逻辑符号

   

    图8-3 或门示意图

    ②与门:代表当全部输入事件发生时,输出事件才发生的逻辑关系。表现为逻辑积的关系。与门符号见图8-2(b),与门示意图见图8-4。

   

    图8-4 与门示意图

    ③禁门:是与门的特殊情况。它的输出事件是由单输入事件所引起的。但在输入造成输出之间,必须满足某种特定的条件。禁门符号见图8-2(c),禁门示意图见图8-5。

   

    图8-5 禁门示意图

    例如 许多化学反应只有在催化剂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反应完全,催化剂不参加反应,但它的存在是必要的。这种逻辑如图8-6所示。

   

    图8-6 禁门举例

    2.2建树原则

    故障树的树形结构是进行分析的基础。故障树树形结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故障树的分析及其可靠程度。因此,为了成功地建造故障树,要遵循一套基本规则。

    (1)“直接原因原理”(细步思考法则)

    编制故障树时,首先从顶上事件分析,确定顶上事件的直接、必要和充分的原因,应注意不是顶上事件的基本原因。将这直接、必要和充分原因事件作为次顶上事件(即中间事件),再来确定它们的直接、必要和充分的原因,这样逐步展开。这时,“直接原因”是至关重要的。按照直接原因原理,才能保持故障树的严密的逻辑性,对事故的基本原因作详尽的分析。

    (2)基本规则Ⅰ

    事件方框图内填入故障内容,说明什么样的故障,在什么条件下发生。

    (3)基本规则Ⅱ

    对方框内事件提问:“方框内的故障能否由一个元件失效构成?”

    如果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把事件列为“元件类”故障。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把事件列为“系统类”故障。

    “元件类”故障下,加上或门,找出主因故障、次因故障、指令故障或其他影响。

    “系统类”故障下,根据具体情况,加上或门、与门或禁门等,逐项分析下去。

    主因故障为元件在规定的工作条件范围内发生的故障。如:设计压力P0的压力容器在工作压力P≤P0时的破坏。

    次因故障为元件在超过规定的工作条件范围内发生的故障。如:设计压力为 ?P0的压力容器在压力P>P0时的破坏。

    指令故障为元件的工作是正常的,但时间发生错误或地点发生错误。

    其他影响的故障:主要指环境或安装所致的故障,如湿度太大、接头锈死等。

    (4)完整门规则

    在对某个门的全部输入事件中的任一输入事件作进一步分析之前,应先对该门的全部输入事件作出完整的定义。

    (5)非门门规则

    门的输入应当是恰当定义的故障事件,门与门之间不得直接相连,门门连接的出现说明粗心。在定量评定及简化故障树时,门门连接可能是对的,但在建树过程中会导致混乱。

    2.3故障树分析步骤

    (1)确定所分析的系统

    确定分析系统即确定系统所包括的内容及其边界范围。

    (2)熟悉所分析的系统

    指熟悉系统的整个情况,包括系统性能、运行情况、操作情况及各种重要参数等,必要时要画出工艺流程图及布置图。

    (3)调查系统发生的事故

    调查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故障,同时调查本单位及外单位同类系统曾发生的所有事故。

    (4)确定故障树的顶上事件

    是指确定所要分析的对象事件。将易于发生且后果严重的事故作为顶上事件。

    (5)调查与顶上事件有关的所有原因事件。

    (6)故障树作图

    按建树原则,从顶上事件起,一层一层往下分析各自的直接原因事件,根据彼此间的逻辑关系,用逻辑门连接上下层事件,直到所要求的分析深度,形成一株倒置的逻辑树形图,即故障树图。

    (7)故障树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故障树分析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分析该类事故的发生规律及特点,通过求取最小割集(或最小经集),找出控制事故的可行方案,并从故障树结构上、发生概率上分析各基本事件的重要程度,以便按轻重缓急分别采取对策。

    (8)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包括①确定各基本事件的故障率或失误率;②求取顶上事件发生的概率,将计算结果与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的事故发生概率进行比较。

    (9)安全性评价

    根据损失率的大小评价该类事故的危险性。这就要从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果中找出能够降低顶上事件发生概率的最佳方案。

    2.4建树举例

    如图8-7所示为一受压容器装置,配有安全阀及压力自控装置。压力容器爆炸故障树分析图示于图8-8。

   

    图8-7 受压容器装置

   

    图8-8 压力容器爆炸故障树分析图

    3 故障树定性分析

    故障树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在定性分析中,主要包括最小割集、最小径集和重要度分析。限于篇幅,以下仅介绍定性分析中的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

    3.1最小割集及其求法

    割集:它是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最小割集就是引起顶上事件发生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割集。最小割集的求取方法有行列式法、布尔代数法等。现在,已有计算机软件求取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以下简要介绍布尔代数化简法。

    图8-9为一故障树图,以下是用布尔代数化简的过程。

   

    图8-9 故障树

    T=A1+A2

     =X1 X2 A3+X4 A4

     =X1 X2 (X1+X3)+ X4 (X5+X6)

     =X1 X2 A1+X1 X2 A3+ X4 X5+X4 X6

     =X1 X2+ X4 X5+X4 X6

    所以最小割集为{X1,X2},{X4,X5},{X4,X6}。结果得到三个交集的并集,这三个交集就是三个最小割集E1={X1,X2},E2={X4,X5},E3={X4,X6}。用最小割集表示故障树的等效图如图8-10。

   

    图8-10 故障树等效树(用最小割表示)

    3.2最小径集及其求法

    径集:如果故障树中某些基本事件不发生,则顶上事件就不发生,这些基本事件的集合称为径集。

    最小径集:就是顶上事件不发生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径集。

    最小径集的求法是利用它与最小割集的对偶性。首先作出与故障树对偶的成功树,即把原来故障树的与门换成或门,而或门换成与门,各类事件发生换成不发生,利用上述方法求出成功树的最小割集,再转化为故障树的最小径集。

    例: 将上例中故障树变为成功树

    用T'、 A'1、 A'2、 A'3、 A'4、 X'1、 X'2、 X'3、 X'4、X'5、 X'6表示事件T、 A1、 A2 、A3、 A4、 X1、 X2、 X3、 X'4、X5、 X6的补事件,即成功事件;逻辑门作相应转换,如图8-11。

   

    用布尔代数化简法求成功树的最小割集:

    T'= A'1 ·A'2

     =(X'1+A'3+X'2)·(X'4+A'4)

     =(X'1+X'2+X'1 X'3)·(X'4+ X'5 X'6)

     =(X'1+X'2)·(X'4+ X'5 X '6)

     =X'1 X'4+ X'1 X'5 X'6+X'2 X'4+ X'2 X'5 X'6

    成功树的最小割集:{X'1,X'4}{X'1,X'5,X'6}{X'2,X'4}{X'2,X'5,X'6}。

    即故障树的最小径集:

    P1={X1,X4}  P2={X1,X5,X6}

    P3={X2,X4}    P4={X2,X5,X6}

    如将成功树布尔化简的最后结果变换为故障树结构,则表达式为

    T=(X1+X4)( X1+X5+X6)( X2+X4)(X2 + X5+X6)形成了四个并集的交集,如  用最小径集表示故障树则如图8-12所示。





    图8-12 故障树的等效树(用最小径集表示)

    3.3最小割集和最小径集在故障树分析中的应用

    (1)最小割集表示系统的危险性

    求出最小割集可以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种可能,了解系统的危险性。

    每个最小割集都是顶上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有几个最小割集,顶上事件的发生就有几种可能,最小割集越多,系统越危险。

    从最小割集能直观地、概略地看出,哪些事件发生最危险,哪些稍次,哪些可以忽略,以及如何采取措施,使事故发生概率下降。

    例:共有三个最小割集{X1} 、{X2,X3} 、{X4,X5,X6,X7 ,X8},如果各基本事件的发生概率都近似相等的话,一般地说,一个事件的割集比两个事件的割集容易发生,五事件割集发生的概率更小,完全可以忽略。

    因此,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以便使少事件割集增加基本事件。

    就以上述三个最小割集的故障树为例。可以给一事件割集{X1}增加一个基本事件X9,例如:安装防护装置或采取隔离措施等,使新的割集为{X1、X9}。这样就能使整个系统的安全性提高若干倍,甚至几百倍。若不从少事件割集入手,采取的措施收效不大。

    假设上述例中各事件概率都等于0.01,即q1= q2=q3=q4=q5=q6=q7=q8=q9=0.01。

    在未增加X9以前顶上事件发生的概率约为0.0101,而增加X9后概率近似为0.0002,使系统安全性提高了50倍,在可靠性设计中常用的冗长技术就是这个道理。注意,以上是各事件概率相等时采取的措施。采取防灾措施必须考虑概率因素,若X1的发生概率极小,就不必考虑{X1}了。

    (2)最小径集表示系统的安全性

    求出最小径集可以了解到,要使顶上事件不发生有几种可能的方案,从而为控制事故提供依据。

    一个最小径集中的基本事件都不发生,就可使顶上事件不发生。故障树中最小径集越多,系统就越安全。

    从用最小径集表示的故障树等效图可以看出,只要控制一个最小径集不发生,顶上事件就不发生,所以可以选择控制事故的最佳方案,一般地说,对少事件最小径集加以控制较为有利。

    (3)利用最小割集、最小径集进行结构重要度分析。

    (4)利用最小割集、最小径集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顶上事件的概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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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39: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7)--事件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ETA)

    事件树是判断树在灾害分析上的应用。判断树(Decision Tree)是以元素的可靠性系数表示系统可靠程度的系统分析方法之一。是一种既能定性,又能定量分析的方法。

    1 分析步骤及应用范围

    判断树用于灾害分析时,常称为事件树。这时,树形图从作为危险源的初始事件出发,根据后续事件或安全措施是否成功作分支,最后到灾害事件的发生为止。

    事件树图的具体作法是将系统内各个事件按完全对立的两种状态(如成功、失败)进行分支,然后把事件依次连接成树形,最后再和表示系统状态的输出连接起来。事件树图的绘制是根据系统简图由左至右进行的。在表示各个事件的节点上,一般表示成功事件的分支向上,表示失败事件的分支向下。每个分支上注明其发生概率,最后分别求出它们的积与和,作为系统的可靠系数。事件树分析中,形成分支的每个事件的概率之和,一般都等于1。

    事件树分析主要应用于:

    (1)搞清楚初期事件到事故的过程,系统地图示出种种故障与系统成功、失败的关系。

    (2)提供定义故障树顶上事件的手段。

    (3)可用于事故分析。

    2 应用举例

    例1 有一泵和两个串联阀门组成的物料输送系统(如图7-1所示)。物料沿箭头方向顺序经过泵A、阀门B和阀门C,泵启动后的物料输送系统的事件树如图7-2所示。设泵A、阀门B和阀门C的可靠度分别为0.95、0.9、0.9,则系统成功的概率为0.7695,系统失败的概率为0.2305。

   

    图7-1 阀门串联的物料输送系统

   

    图7-2 阀门串联输送系统事件树图

    例2 有一泵和两个并联阀门组成的物料输送系统,如图7-3所示。

   

    图7-3 阀门并联的物料输送系统

    图中A代表泵,阀门C是 阀门B的备用阀,只有当阀门B失败时,C才开始工作。同例1一样,假设泵A、阀门B和阀门C的可靠度分别为0.95、0.9、0.9,则按照它的事件树(图7-4),可得知这个系统成功的概率为0.9405,系统失败的概率为0.0595。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阀门并联物料系统的可靠度比阀门串联时要大得多。

   

    图7-4 阀门并联输送系统事件树图

    例3 某工厂的氯磺酸罐发生爆炸,致使3人死亡,用事件树分析的结果如图7-5所示。 该厂有4台氯磺酸贮罐。因其中两台的紧急切断阀失灵而准备检修,一般按如下程序准备:

    ① 反罐内的氯磺酸移至其他罐;

    ②将水徐徐注入,使残留的浆状氯磺酸分解;

    ③氯磺酸全部分解且烟雾消失以后,往罐内注水至满罐为止;

    ④静置一段时间后,将水排出;

    ⑤打开人孔盖,进入罐内检修。

    可是在这次检修时,负责人为了争取时间,在上述第3项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连水也没排净就命令维修工人去开人孔盖。由于人孔盖螺栓锈死,两检修工用气割切断螺栓时,突然发生爆炸,负责人和两名检修工当场死亡。



    图7-5 氯磺酸贮罐爆炸事故事件树图

    分析这次事故的事件树图可以看出,紧急阀失灵会引起事故,对其修理时,会发生如图所示的16种不同的情况,这次爆炸事故属于图中的第1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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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40: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8)--安全性评价简介
安全性评价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当时美国专门研究国防战略的兰德公司分析了德国V-2飞弹以后,向政府提出一份研究人造卫星的初步设计报告。但是由于美国当时对军事技术上的盲目乐观而未被采用。1957年,苏联向全世界宣布制成了洲际导弹,并把一颗人造卫星送上了天。这一消息使美国政府大为震惊,面对苏联的空间优势,匆忙地进行导弹技术开发,实行所谓研究、设计、施工齐头并进的方法,集中了大批人力、物力,抢时间,—哄而上,由于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研究不足,采取了不科学的组织形式,在一年半时间内连续发生了四次毁灭性重大事故,给地下武器库和发射基地造成了巨大损失,致使这项研究中断。从血的教训中,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美国的一些学者开始将系统工程原理、方法、步骤引用到安全工作中,美国空军以系统工程方法研究导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于1962年第一次提出了《弹道火箭安全系统工程学》说明书,继而制定了《武器系统安全标准》,对后来发展多弹头火箭的成功创造了条件。1966年美国国防部采用了空军的安全标准,制订了安全标准《MIL—S—3813》。1969年7月发表了安全系统工程程序标准《MIL—STD882》。在这项标准中,首次奠定了系统安全工程的概念,以及设计、分析、综合等基本原则。以后,随着对系统安全认识的不断深化,该标准于1969年和197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扩大了它的应用范围。

     1965年,美国波音公司和华盛顿大学在西雅图召开了安全系统工程的专门学术讨论会议,以波音公司为中心对航空工业开展了安全性、可靠性的分析和研究设计,用在导弹和超音速飞机的安全性评价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964年,美国“道”化学公司开发了安全评价技术。对化工工业过程和生产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的评价方法及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详细描述,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随后又修改了5次,使评价方法和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

     1972年,美国组织了以麻省理工学院拉斯姆教授为首的十几名专家,用了两年多时间对原子能电站的危险性进行研究和评价。于1974年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发表了原子能电站风险评价报告,叫作《拉氏报告》。 在报告中收集了原子能电站各个部位历年发生的事故及其概率,采用了事故树和事件树的分析方法,作出了原子能电站的安全性评价,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从1974年起,这项技术在国际上进入全速发展阶段。1979年引进我国。1982年我国首次组织了由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有关重要企业等方面的同志参加的安全系统工程讨论会。1984年起劳动人事部开始研究,并分桥了我国实行这项技术的可能性、可行性,当年国家科委将这一学科列为国家重点攻关项目。1984年6月机械工业部在昆明举办首届培训班。1985年5月在南宁举办师资培训班。1985年10月在上海举办由日本安全工学协会副会长井上威恭教授主讲的学习班。1986年,原机械工业部开始酝酿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决定起草《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经过起草、修改、试评、审定等阶段,于1987年10月正式颁发执行。1989年8月,结合电子工业情况,又颁发了《电子工厂安全性评价补充标准》。

     多年以来,安全性评价工作巳在我国机电行业普遍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8年在试点过程中,就有12家企业达到“安全级”。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颁发了《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项工作,受到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欢迎,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计委要求全国各工业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劳动部也要求各行业学习和推广,并委托机电部起草《危险程度分级国家标准》。全国各产业部门如石油、化工、冶金、煤炭、林业、轻工、医药等部门的机械工厂巳在应用机电部制定的标准开展工作,并参照这个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评价标准。

     安全性评价确实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安全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安全性评价的广泛、深入的开展,必将给我国安技工作带来较大的改善和飞跃。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

    (修订版)

    1. 总则

    1.1 安全性评价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对机械工厂进行安全性评价,既可使宏观管理抓住重点,分类指导,也可为微观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工业工厂生产性企(事)业单位。

    2. 评价原则

    2.1 危险程度分级,按生产设施固有危险的容量指数,分为:低度危险、中度危险和高度危险(计算方法见附录1)。

    2.2 安全性评价分级,采用千分制分级法,按设备设施安全状态和管理效果分为:特级安全级950分以上(含950分);安全级800分到950分以下;临界级500分到800分以下;临界级500分以下。

    3. 评价程序

    3.1 自评:企事业单位成立专业评价小组,实施设备、设施100%自评,填写报告书,上报主管部门提出安全认证申请。

    3.2 安评认证:安全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安评认证和审批后报部备案,部定期公布。特级安全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推荐,部和省区市联合组织安评认证,由部审批。

    3.3 安全级、特级安全级企业每五年复查一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4. 评价方法

    4.1 按《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项目表》进行评价(见附录2),指标分为三类。

    4.1.1 综合管理评价:度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可靠性,预防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的完善性和对事故发生的控制能力。

    4.1.2 设备、设施评价:度量生产设备、设施固有危险性的大小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的可靠程度。

    4.1.3 劳动卫生与作业环境评价:度量生产作业环境带来的危险与危害而引起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可能性的大小。

    4.2 评价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

    4.2.1 抽样原则

    4.2.1.1 综合管理评价: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

    4.2.1.2 设备设施评价: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 H<10     全部抽样;

      (2). 10
      (3). 100
      (4). H>500     抽5%且不少于50台。

    4.3 评价项目可按评价检查表计算得分(见附录3、4)

    5. 附则

    5.1 本标准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

    5.2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生产与信息统计司。

    附录1 机械工厂危险等级划分及计算方法

    附录2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项目表

    附录3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附录4 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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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42: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21)--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六.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概念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如何分类?

      (1)按事故类别分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 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

       (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③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3人)。

      3.伤亡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事故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须于下班前将事故向厂长报告。

       发生多人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 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 当地劳动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还应立即按系统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逐级上 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 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安全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伤亡事 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省、市、自治区劳动安全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死亡、重伤事故数字汇总统计,送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部门,与生产数字一起,用传真电报上报国家计委。

       省、市、自治区劳动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填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劳动部。

      4.发生伤亡事故后,怎样进行事故调查?

      为查清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明确责任,以便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达到教育干部和职工的目的,必须对工伤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 肃处理。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 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车间主任必须会同安全技 术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且将调查结果编制《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分送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分送的时间不能迟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

       在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时,企业行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必 要时组织调查委员会),尽速进行调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负责人的处分意见,并且编制《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厂长、工会基层 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 他参加调查的单位。

       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该将调查报告书副本及时转报上级。

       对于每一件专门调查的事故,一般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调查研究完毕,并且做出结论上报,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检察院。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在于: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教育群众。

       因此, 必须尽快地在现场进行调查。要查清的问题,主要有: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发生事故?在操作什么机器或进行什么作 业时发生事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是什么?机器设备、工具是否合平安全要求?防护用具是否完备?劳动组织是否合 理?操作是否正常?有无规章制度并且是否经常认真贯彻执行?负伤者的工种、职别及其工作的熟练程度如何?工种间的互相协作如何?劳动条件是否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工作 地点是否够用?通风、照明是否良好?有无必要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都需要进行调查了解。

       发生事故的情况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事故的调查工作也必须周密细致。

      5.伤亡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

       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 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消灭事故。

       企业各级领导、劳动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的实现。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6.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条:

       (1)事故可以预防。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及方法。

       (2)防患于未然。事故与后果存在着偶然性关系,积极有效的预防办法是防患于未然。只有避免了事故,才能避免 事故造成的损失。

       (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事故与其发生的原因是必然性关系。任何事故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事故与原因之间 存在着必然性的因果关系。为了使预防事故的措施有效,首先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准确地找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基础原因。所以,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来源于深入的原因分析。

       (4)全面治理的原则。这是指在引起事故的各种原因之中,技术原因、教育原因以及管理原因是三种最重要的原因,必须全面考虑缺一不可。预防这三种原因的相应对策为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及法制(或管理)对策。这是事故预防的三根支柱,发挥这三根支柱的作用,事故预防可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某一根支柱,事故预防的效果就不好。

    

    工伤保险的概念、范围与原则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版)定义工伤事故的含意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关于工伤至今尚未有一个国际范围的定义,1962年第10届劳工统计人员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为了工伤统计资料,确定了基本标准,规定了死亡、永久性残废和临时性残疾的通用性定义如下:

    a. 死亡性事故:造成死亡;

    b. 永久性残废事故:造成永久性的体力或精神缺陷或损伤;

    c. 临时性残疾:除事故发生的当天外,事故造成一整天不能工作;

    d. 其它情况:事故造成不能工作时间,少于c规定的期限,而又不涉及永久性残疾的事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60号)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工伤是安全生产的对立物,现代化的大生产,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劳动危险性增加,工伤事故难免发生。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世界上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其中死亡约15万人,占全部死亡人数的5%,住院治疗的病人中,有10~30%的人是工伤受害者,发展中国家的工伤死亡人数,居各种死亡人数的前5位。

    我国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比较严重的。据有关劳动部门的统计:

    a. 1993年全国企业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l 9798人,比1992年上升18.5%。其中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616起,死亡3819人;矿山企业共发生9112起,死亡10883人。

    b. 199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242343起,死亡63508人,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c. 1993年全国铁路发生行车事故3175起,死亡l017人,直接经济损失46781万元。

    我国职业伤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有资料表明,建国以来,因工伤死亡的总损失达1000亿元,职业病中仅尘肺患者所造成的损失就高达4000亿元以上。近两年来,我国的工伤事故仍是较严重的。工伤直接冲击、影响着安全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企业职工以及这两种原因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与之相关的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预防内容。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式是雇主责任保险。工人因工负伤,由自己负责,必要时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难以解决问题,势必影响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补偿。开初雇主责任制只有个别企业实行,19世纪末,一些国家改由雇主协会赔偿。雇主责任制有很大局限性,如雇主雇员之间立场不同,事故难以协调,小企业经济力量单薄,很难承受工伤赔偿,一般待遇低,不解决问题等等。因此,雇主责任制逐步被工伤社会保险取代。1884年法国颁布了《工人灾害赔偿法》,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雇主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了企业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比雇主责任制前进一大步。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在通过的《章程》序言中,指出“对工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负伤予以防护……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1921年通过了《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1925年通过了《事故赔偿公约(第18号)》,1934年通过了《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第42号)》;1964年对上述几项公约进行修订,通过《工伤补助公约(第121号)》,同时通过《工伤补助建议书(第121号)》。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是转为社会保险。19世纪末,155个国家先后立法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约有2/3是用集中公共基金实施的,工伤职工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据统计,60年代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数量增长迅速。工伤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本人及其家属丧失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从企业获得补偿,或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权利的保障制度。它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不畏艰险搞好生产,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特点如下。

     (1)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2)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4)具有福利性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从以上分析可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专家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伤社会保险可以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但可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

     1.工伤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劳动者及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925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确定把三种情况划进职业病的范围。它们是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1964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把职业病扩大到15种,而到1980年被列为职业病的种类已达到29种。事实上,这些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列举职业病的最低目录。目前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列入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已远远超过了“公约”所列举的范围。

     通常国际上对职业病划分“开放式列表办法”和“封闭式列表办法”。所谓开放式列表办法,是指一些国家的职业病管理机构可以随时把那些以前虽没有被列入但是完全可以证明是职业环境导致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所谓封闭式列表办法是,只承认过去列入的职业病。对新增加的职业病种类的审核程序极为严格,一般是通过立法,才能将新的职业病种类列入。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职业病与工伤事故支付的钱相比要少一些。这并不是由于职业病太少,而是由于目前医务人员和设备水平对职业病的鉴定手段和条件有限。对于更多、更复杂的职业疾病的发现,还有待于更先进、更高的科技手段的帮助。因此,在现实中,有些特殊情况一时很难弄清是不是属于职业病,社会保险机构或是医疗机构应该保留这类档案,以便有助于日后的研究、查询、鉴定甚至补偿。

     在工伤保险范围的界定上,总的趋势是不断地包括进来新的内容。譬如,许多国家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视为工伤。

     劳动部最新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负伤、致残、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范围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这一点已由工伤保险的目的及原则所规定。这样做能切实体现政府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和工残职工基本生活的关心,以及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排忧解难。

    在已经开展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地区内,出现了两种不同做法。沿海开放地区(如广东工伤保险试点市县)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三资企业进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因为在这些地区,近年来这几类企业无论从固定资产规模到职工人数都有蓬勃发展,它们有实行工伤保险的能力与要求。而内地重工业区(如辽宁工伤保险试点市县)实力主要在国营企业,其他集体、私营、乡镇企业等规模较小,经济力量薄弱且经济效益波动较大。它有工伤保险的要求,但负担能力较差。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格局及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原则决定,对不同经济成份职工维护其工伤保险的权益必须做为改革的方向性问题确定下来,这也同劳动部门转换职能,为全社会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发展趋势而适应。考虑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工伤保险的强制原则可逐步实现。应由国家颁布工伤保险的基本法,具体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及实行的最后期限限制,实施的范围等则由各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规定。但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后期限限制时必须全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目前,应加紧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力争集体企业这一块,并相应覆盖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特别对个别经营风险大、经济效益不稳定的私营企业等,今后在开业之前就应审核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强制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目前已有这类企业,可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再进行收费调剂。但必须从现在起,在企业内部积累工伤保险资金。从长远看,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集体、三资、个体等所有制经济将会有一定的发展,工伤保险逐步扩大范围的办法同这一趋势是吻合的。国家应加紧进行工伤保险立法,包括颁布工伤保险基本法及配套法,以及完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制,以确保工伤保险范围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新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职工。

    范围扩大以后,原有的工伤保险范围内职工同新扩大的其他所有制职工待遇水平是否应当一致?从理论上讲,所有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上的权益就应当是平等的,保障基本生活不应有身份上的差别。但仍不得不考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此,可允许待遇水平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在全面实施国家工伤保险基本法以后仍然存在。在最终待遇水平趋于一致之前,将长期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由工资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地区之间的保险待遇水平差异,而非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差异,否则,所有制之间职工流动仍受限制。考虑到人员流动以及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其它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并非所有的集体、私营、乡镇企业经济效益一定低于国营企业的现实,考虑到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统一待遇是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注意在扩大范围的同时保持全国不同地区及所有制之间制度类型的同一化,以便于向同等待遇水平的制度过渡。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

     (1)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同时,研制出科学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伤评残等级表,作为国家标准颁布,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今后所有企业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流动性企业要接受劳动部门验证。规定所有企业要在本企业最明显的位置张贴工人在工伤保险方面权益的公告。并将工伤保险方面的纠纷处理列入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及法院工作的内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强制实行,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自愿投保的办法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做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世界多数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2)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应具有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职工作为自体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受到损害,即负伤、致残、患职业病等,企业理应对这种损害进行赔偿。

    (3)社会化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由社会公共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调剂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工伤保险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险意识。

     (4)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有的事故责任在劳动者本人,但工伤保险实行的目标是保障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对个人责任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追究。而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因此,出于工伤保险的实行目的,应在费率上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奖优罚劣。为了增强它的保障性,国家财政应提供财政担保,作为最后出台的角色。为此,目前工伤保险费列支“营业外”的办法,应改为列支成本,以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在国家制定政策时考虑到这类行业或企业特点。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之间有紧密联系。一方面,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给付的社会化,使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会主动监督企业,防止以往存在的隐瞒工伤不报的现象,从而发现和制止新的事故隐患及工伤事故。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也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的保障。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直接涉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关系到保障职工权益,因此,这几项工作必须结合起来进行。

     (6)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且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7)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

     (8)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①工伤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②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③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管理之中。

     (9)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10)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享受不同职业病等级待遇。

     (11)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因此,这一部分收入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依赖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上述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曲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l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l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前述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因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前述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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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line 发表于 2006-8-20 15:44:00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22)--国外公司安全文化

七.国外公司安全文化

    杜邦公司的安全理念

    杜邦中国集团总裁查布郎:

       .“员工安全”是杜邦的核心价值;

       .工伤与工作之余的伤害,不仅损害员工及其家庭利益,也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在杜邦工作比在家里还要安全10倍;

       .安全使员工有了归属感和真诚度;

       .杜邦如果只是美国工业平均的安全水平,杜邦每年要损失10亿美圆;

       .杜邦正在向包括福特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传授安全管理经验,并获得技术收入。

    “员工安全”理念

       .铅笔不得笔尖朝上插放,以防伤人;

       .不要大声喧哗,以防引起别人紧张;

       .过马路必须走斑马线,否则医药费不予报销;

       .骑车时不得听“随身听”;

       .打开的抽屉必须及时关闭,以防人员碰撞;

       .上下楼梯,请用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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