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 2016-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以下简称“新固容规”)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与原《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及《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固容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一)2016年10月1日起,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执行“新固容规”。 (二)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按照“原规程”下料投入制造的压力容器,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原规程”的规定完成制造、监督检验。 (三)2016年10月1日前按照“原规程”已经签订了改造或重大修理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完成改造或重大修理。 (四) 2016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的设计文件,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属于本条第(二)款的除外),应当对设计文件与“新固容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修改。 二、“新固容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 (一)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新固容规”1.10协调标准以外的产品标准(包括境外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规定,在质量证明书首页上申明本单位设计、制造的产品符合“新固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质量证明文件中提供“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二)材料。 1.关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 “新固容规”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可追溯的材料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热处理状态、材料生产日期等内容。2016年10月1日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订购在材料质量证明书上印制可追溯信息化标识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监检人员也应当审查该信息化标识。 2.关于境外牌号材料的复验。 “新固容规”2.1.2.1(4)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验证性复验,原则上要求采用境内的检验和试验方法,复验结果实测值应当符合要求。 (三)设计。 1.关于设计专用印章。 “新固容规”3.1.2规定了设计专用印章的要求,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计许可印章继续有效,但应当在设计许可印章下方加盖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印章;在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含换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统一使用新名称“设计专用印章”,其内容应当满足“新固容规”3.1.2(2)的要求,其中“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2.关于无延性转变温度。 “新固容规”3.2.12.2所述常见压力容器器壁金属无延性转变温度可参考《GB150-2011<压力容器>标准释义》GB150.4中11.4.9附表选取,未列出的金属无延性转变温度可参考相关金属材料手册。 3.关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要求。 设计者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使用环境、校验周期、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该装置还应当满足设计所依据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果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结构本身具有安全联锁功能,可以不再另外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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