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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造么,安法可能连你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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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7-4-19 18:03: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你造么,安法可能连你都管!原创 2017-04-18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数据,近年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事故数量分别是:2016年19个、2015年21个、2014年33个、2013年38个、2012年56个、2011年55个;2017年截止日前发布了4个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其中2起为火灾,1起交通事故,1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涉河南、浙江、江西、云南四省,在看到重大事故几呈直线下降的同时,也看到了国家对事故查处的坚定决心。

也有人从这里看出了另外的情形,督办的对象是省级政府,但被调查的都是出了事故的企业!反映在实际工作之中,不管是一再强调的三个必须还是强调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总有执法人员和服务对象对安全生产法的监管对象表示疑惑,就拿高等学校为例,有人对此定位是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认为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事实上就法理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位非常明确,“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六十八条)

而就学理来说,尽管学校应该属于事业单位,这样的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而言,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增进社会福利,满足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方面的需求,但安全生产方面仍需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之中。
核心在于:事故这些没有空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更容不得法外地带。

甚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后,负责管理高校的教育部及各教委,都有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权限,这一方面广州开发区通过编办正式发文确定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做法已经开了先河。也就是说,高校的行业监管部门不用安全生产法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高校,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无论高校、社会团休,不论是有没有法人资格,也不论是否赢利目的,安全生产,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个都不能少!安全生产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置身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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