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 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由供应科保存)。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 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 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 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 a、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大于6%; 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 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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