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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5-2-26 08:2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认证认可:为“海淘”提供信誉担保                      2015-02-25                                                 王霆 杨哲                                                 [url=]质量与认证[/url]质量与认证                         质量与认证                                 [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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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近日针对网络交易商品的一项定向监测,将电商平台中存在的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量的不断增大,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进出口额已突破30亿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检验检疫机构在促进跨境电商规范贸易行为、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实践,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提升,力求建立一套适应当前贸易发展趋势的监管制度。


  根据不同的贸易形态,一般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分为C2C(消费者对消费者),海外代购平台为典型的跨境C2C平台主要代表有淘宝全球购;B2B(企业对企业)主要代表如阿里巴巴平台;B2C(企业对消费者)可分为直发/直运模式主要代表有天猫国际,和自营B2C模式主要代表有亚马逊中国,1号店(1号海购),这类平台商一般将商品进口至国内特殊监管区,再通过邮包的形式将商品发给客户,通常也将这种模式称为B2B2C模式。

目前监管模式风险

  在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形式蓬勃发展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为拓展业务,彰显优势,十分希望其经营活动得到监管部门提供有别于一般贸易的便利化和优惠措施,甚至要求有所突破。这样会给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难点,试分析如下:

(一)由于生产者为国外企业,甚至网络平台商也可能是境外企业(如天猫国际就是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泛地域化的电商经营模式和属地化行政管辖权之间不对等制约直接导致了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所以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消费者投诉甚至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对于责任的承担和分解将会非常困难,在网络上搜索不难发现诸如“某电商买到假货,商家平台一丘之貉维权路真心难”之类的信息,可想而知当出现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将会更加艰难。

(二)监管部门给予跨境电商的优惠措施和民众的消费热情将会极大地促进该贸易形式的发展,但由于进口检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也极有可能出现不法海外商家钻政策漏洞生产出“既不符合输出国标准,也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专供跨境电商的伪劣掺假产品从中牟利,比如有国外官方就明确表示当其境内企业所生产产品100%出口至他国时,对该企业不进行监管。试想若该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突破进口检验制度进入我国销售,就会出现“两头都不管”的监管真空,产生极大安全风险。

(三)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产品和经过审核已经获得我国注册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同一市场上销售时,后者明显在管理成本上处于劣势,这也不符合中央关于营造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的相关要求。以乳制品为例,由于乳制品的高风险(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高敏感性,各国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监管,我国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没有列入注册名单的企业乳制品将严禁入境。但通过对我国某些C2C,B2C(直发/直运模式)电商网站检索,可发现有多款日本生产的奶粉进行销售,而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进口乳制品注册名单上并没日本企业。对于花费大量管理成本来保障产品符合我国要求的注册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未来监管模式探索

    依法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是法律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但在当前的跨境电商监管过程中,我们往往困扰于进口检验所需时间与贸易相关方对于时限越来越高的要求之间的矛盾,检验检疫机构如何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又能更好地适应贸易业态的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依靠认证认可手段,采用“放、管、治”等方式,实现“监管前推后移,口岸便利提速”,社会公治或许可成为检验检疫部门监管模式改革的破题之举。

(一)“放”,为适应贸易驱动多元化的新常态,对跨境电商贸易模式中各种形态均建立基于风险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的评价模式,通过采信企业自我申明、第三方认证的信用担保、监管部门验证等综合手段来落实口岸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改变以往单一依靠实验室检测的监管模式。商家以市场为导向自由选择平台模式,提升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二)“管”“放”不代表检验检疫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对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管理,而是探索一种适应贸易发展的监管前移后推的监管模式。参考目前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作为一项前置性的考核,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肉类、水产品和乳制品等进口注册制度发展,已经形成了前置审批(先审核后批准)、非前置审批(抽样审核部分企业,合格后批准所有申请企业)和以及上述两种审批模式混合实施等具有良好弹性和高贸易友好度的注册审批模式。通过“走出去”采信国外主管当局监管结果,以及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合作和交流,将我国的监管要求和检验要求落实到生产源头。检验检疫机构基于风险评估,制定高风险产品目录,对目录产品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或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备案管理,对所售商品进行质量验证,建立黑名单制度。注册企业经过国外主管当局推荐,并且企业具有在当地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资质。这一方面避免了“山寨产品”的风险,同时经主管当局的推荐也保障了该企业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要求高风险产品均来自备案企业,也保障了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以及产品安全质量。

(三)“治”,依靠认证认可手段对电商进行治理,国家认监委已开始构建“良好电子商务规范”认证制度,通过认证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格评定机制,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对入驻在线销售商核验提供了统一的评价规范和信息标准,帮助其提升对在线销售商的监管能力,获得认证的在线销售商将可以通过认证标志引导消费,增强消费者信心,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认证的实施也可为消费者提供其对在线销售商获投诉的渠道,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认证信息以及消费者反馈的相关信息,也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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