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济的估算基本思想是首先计算出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间接经济损失,然后根据各类事故的非经济损失估价技术(系数比例法),估算出事故非经济损失,两者之和即是事故的总损失。计算公式为: 事故经济损失 =∑Lli+∑L2i 事故非经济损失 = 比例系数 × 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总损失 = 事故经济损失 + 事故非经济损失 式中,Lli为i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L2i为i类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 不同的事故类型,如化工行业的火灾爆炸事故,或是煤矿的伤亡事故,它们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有一定的比例规律的,常用“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来反映这种规律。如果有了这一规律系数结论,我们在评价相应类型的事故损失时就容易多了。如发生了一起石油化工的爆炸事故,其造成的总损失,我们可以将直接损失部分再乘以相应的“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即可。国际上有许多专家学者长期致力于这一系统规律的研究。下面是一些国家学者对“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的研究结果。 1941年美国的Heinrich根据保险公司5000个案例用法国化学工业的事故资料研究结果是4; 1962年法国的Legras从产品售价、成本关系方面的研究结论也是4; 1949年法国的Bouyeur根据本国的事故统计研究结论也是4; 1960年法国的Jacques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2.5;1976年Bird和Loftus的研究结论是5.0; 1979年法国的Letoublon针对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结果是1.6;20世纪80年代Sheiff的研究结论是10; 1980年挪威的Elka针对起重机械事故的研究结论是5.7; 1987年Leopold和Leonard的研究结论认为间接损失微不足道(将很多问接损失重新定义为直接损失);1988年法国的Bernard的研究结论是3; 1991年美国的Hinze和Appelgate对建筑行业百余家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引起的损失的研究,其结论是2.06; 1993年英国的HSE(OU)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是8~36(因行业而异)。 从中可看出,针对不同行业的事故类型,甚或由于研究的对象的不同,其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但共同的结论都表明间接损失大大高于直接损失。 事故损失对社会经济影响有多大?这是各个国家关注和长期研究的问题。根据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HSE)提供的资料表明,一些国家对事故损失占GDP的比例研究结论是: 英国在1995~1996年间统计结果是1.2 Voo~1.4%; 丹麦1992年的统计结果是2.7%; 芬兰1992年统计结果是3.6%; 挪威1990年统计结果是5.6%~6.2%; 瑞典1990年的统计结果是5.1%; 澳大利亚1992~1993年间的统计结果是3.9%; 荷兰1995年的统计结果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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