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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中心大火致13死 安监局处罚保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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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由空间
时间:
2016-11-22 10:20
标题:
商贸中心大火致13死 安监局处罚保安公司
去年3月4日,官渡区彩云北路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里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简称3·04重大事故),事故导致包括两名儿童在内的1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安监局对事故相关单位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勇分别处罚款100万元和2万余元,省安监局维持昆明市安监局处罚决定。中保公司及王勇对处罚不服,将昆明市安监局及省安监局告上法庭。昨日,呈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
事故
酒精燃爆致13人死亡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甸营社区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事故,事故导致1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851万元。
调查
保安违规用火引燃酒精
事发后,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展开调查。
昆明市安监局认为,商贸中心未依照法律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严格履职,未有效督促派驻保安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当班保安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区违规用火引燃泄漏酒精。
处罚
处罚保安公司100万元
今年2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决定对中保公司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为中保公司法人代表王勇对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该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给予王勇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
省安监局维持处罚决定
中保公司及王勇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省安监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安监局行政复议后,维持昆明市安监局的处罚决定。
状告
民告官 请求撤销处罚
中保公司及王勇认为,省市安监局对本案所涉事故定性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错误,这次事故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事故。中保公司还认为,燃爆事故所在位置,属于几家公司的公共范围,中保公司保安无权管理,不应当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不应该对中保公司进行处罚。
中保公司和王勇将昆明市安监局及省安监局告到呈贡区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
局长、副局长出庭应诉
呈贡区法院院长王峰担任审判长,云南省安监局副局长蔡继发及昆明市安监局局长张洪安出庭应诉。
法庭上,蔡继发说,对于此次酒精燃爆事故,经过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调查询问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法,省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批复同意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
省安监局代理律师耿国平表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的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蔡继发和张洪安都认为:省市安监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请求法庭维持他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锋相对
焦点1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or消防安全事故
●中保公司及王勇:
省市安监局对本案所涉事故定性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错误,这次事故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事故。
●省市安监:
昆明市安监局代理律师耿东华认为,事故调查组确认,3·04重大事故是由于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在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引起。很显然,抽卸酒精的作业活动属于该个体户买卖、储存酒精的一个必要环节,属于生产经营活动。3·04燃爆事故是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事故,对本次事故认定适用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并非原告所说的单纯的火灾事故。因此,本起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有明确法律依据。
耿国平认为,事故中保安在岗亭用火桶取暖的行为,属于事故发生的介入因素和被动因素,并非事故的直接起因。引发本起事故的诸多原因中,存在大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并不能被《消防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涵盖。
耿国平说,火灾责任的追究均是针对火灾直接责任人(自然人),并没有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追责,而现实中很多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恰恰是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所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的法律法规,正是对此类在经营活动中,引发火灾的生产经营单位追责的必要补充。因此,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查清3·04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将本起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焦点2
责任人or非责任人
●中保公司及王勇:
3·04重大事故是昆明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商铺发生酒精燃爆,大火燃至临近的中保公司管理的商贸中心商铺,从而引发重大事故。他们自身并非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不应当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
●省市安监:
耿国平说,3·04重大事故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云南省政府依法组织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查,事后对相关6家事故责任单位和政府监管领导干部均依法从严进行了处罚、处分,包括部分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以本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契机,通过对该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的惩戒教育,对类似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社会大众对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事故教训是惨痛的,但通过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对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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