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备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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