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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