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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定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将评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评估组会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省政府近日印发《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授权或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要求,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与事故有关部门外,调查组还应当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结案通知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提出要求。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调查报告要经过初稿,送审稿,审核稿等环节。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复后,调查组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补充完善,并征得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省政府审议。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之日起一年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评估的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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