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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最高可罚10万元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安全监管局获悉,今后,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会受到最高1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按照北京市安监局新出台的《关于在本市生产经营单位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少于4%的比例配备,100人以下企业至少配备1名。这是本市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阿生产法》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容的细化。
北京市安监局介绍,目前,北京市东城、门头沟、顺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开展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试点,四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达到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公示及职能作用发挥到位,其中,门头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了辖区内工业园区所有工业企业落实相关设置和配备工作的全覆盖。
今年北京市将扩大试点工作,选择在企业相对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的涉危、粉尘、职业危害的工业园区企业,开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促进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将涉及全市12个区的所有工业园区,对没有工业园区的其他5区,则会突出工业、危化等高危行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此项工作。
据了解,此项工作将采取安监、经信部门联合,安监主导、园区主抓、企业主体,市、区、园区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年底前,市安监局将会同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工业园区内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约谈一批、曝光一批、处罚一批等强制手段,全力推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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