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旦在工作中倒下,抢救不要超过“48小时”。因死亡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用意在哪?“过劳死”算工伤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对职工生命权益保障的工伤认定时间限定问题。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 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 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为何要限定48小时? 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 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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