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62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火工器材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版主

论坛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20-8-12
帖子
54076

优秀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章仁根 发表于 2015-11-11 08:27: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章仁根 于 2015-11-11 08:29 编辑

  第一条 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 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 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我以我血荐安全,辅就世人安康路。这里有许多安全资料可供下载,欢迎光临:http://www.esafety.cn/blog/u/3012/index.html

连长

Rank: 4

最后登录
2016-7-29
帖子
56
板凳
浩儿 发表于 2016-5-22 10:00:19 |只看该作者
收藏,谢谢楼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版主

论坛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20-8-12
帖子
54076

优秀版主

沙发
章仁根 发表于 2015-11-11 08:29:18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条 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 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三条 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五条 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六条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我以我血荐安全,辅就世人安康路。这里有许多安全资料可供下载,欢迎光临:http://www.esafety.cn/blog/u/3012/index.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11-26 14:53 , Processed in 0.370251 second(s), 27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