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小水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 1.0.3 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电站基本情况。 2、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安全类别定级。 1.0.4 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各项资料、数据应具有可溯性。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全鉴定等单位对电站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或鉴定。 1.0.5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 综合评价报告按下列格式进行编写: 1 电站基本情况 1.1 电站概况 1.2 电站定期检验情况 1.2.1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情况 1.2.2 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工程措施情况 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2.1 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2.1.1 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2.1.2 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2.1.3 电站竣工验收 2.2 电站管理评价 2.2.1 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2.2.2 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2.3 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2.2.4 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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