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5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应获得经济补偿

[复制链接]

工兵

Rank: 1

最后登录
2015-8-14
帖子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莫明鹏84371 发表于 2015-7-28 11:25: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崔某曾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崔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2013年2月28日,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崔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11-8 19:26 , Processed in 0.320132 second(s), 27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