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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实名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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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锋 发表于 2015-3-11 10:29: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类型繁杂,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如何落实,笔者建议,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实名制管理,避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避免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推三阻四,造成监管盲区。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实名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明规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及一般从业人员是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二是部门安全生产实名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执法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完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均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并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责任。
三是政府安全生产实名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严格落实领导协调、监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责任。(杨远锋 山东省德州德城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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