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2-4 13:25 编辑
记得当年一入律所,刚接触的第一个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场景历历在目,那是冬日里的一个傍晚,一个脸色苍白、身体虚弱的中年男人被人搀扶进律所的一楼大厅,靠着长椅勉强坐下后,喘息了一会,才开始讲诉起自已的不幸遭遇,但那一口外乡话,实在没人能听懂,最后在陪同工友的解释下,我们才搞清楚,原来这是一个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外乡人,他刚遭遇了一场安全事故。在该次事故中,其不慎从高处踏空坠地,致腰部严重受伤,但却无人送其就医,并对其伤情负责,不得已,故在工友陪同下前来律所求助。 听完伤者的述说,我暗自思忖道,这应当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理应由用人单位负起工伤申报和垫付医疗费用的责任,就在我准备劝说其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时,先入所的一位师兄,却进一步探究起其“为谁工作”的问题。随后,这位师兄根据案件事实,向雇佣伤者的雇主(包工头)发送了律师函,严正告知雇主,雇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雇工因劳务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有权向雇主主张各项赔偿权利,雇主应积极配合雇员实现其赔偿权。最后,在本所律师的积极努力下,那名伤者得到了较为妥当的安置和经济赔偿。 呵呵,看来律师服务和医生看病的道理是一样的,首先就需要你有抽丝剥茧,正确识别案件法律关系的能力,这就像医生切脉问病一样重要,不然只能是南辕北辙,不得要领,终误人以大事。所以,律所生活伊始,我在代理案件方面,最生动的一课就是要“厘清关系,对号入座”,并且这一习惯保持了多年,相信这也是大多数法制工作者的习惯(或是经验)。 但经验也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它可以帮助你摆脱繁枝末节,迅速指明方向,提升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它又是墨守成规,循时守旧的代名词。关于这一点,在笔者对新安法第53条认识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呵呵,以上仅是笔者个人的愚钝经历和认识,让各位网友见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