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原能源部、原水力电力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的日常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副职(助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4.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程,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4.3 各级领导人员除正确履行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职责,还应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并对本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4.4 各部门对发生的事故和不安全事项,都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各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监察部指导。
4.6 各班(值)设兼职安全员,在班(值)长领导下,负责本班(值)的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受部门安全员指导。
4.7 公司、部门、班(值)组成三级安全生产网络与三级安全监察网络。
4.8 安全职责
4.8.1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4.8.1.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规定和本标准,领导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4.8.1.2 正确处理公司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公司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生产的负面效应,确保生产一线职工队伍的稳定。
4.8.1.3 领导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公司控制人身伤亡和一般事故的目标,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4.8.1.4 负责协调公司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4.8.1.5 领导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4.8.1.6 保证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计提和使用。
4.8.1.7 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8.1.8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给予嘉奖,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而发生责任性事故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处罚。
4.8.1.9 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主持或参加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组织制订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4.8.1.10 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和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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