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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打印本页]

作者: 荷君    时间: 2013-7-23 14:03
标题: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BR]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BR]  1)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BR]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BR]  3)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BR]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BR]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作者: cnjsjjjp    时间: 2013-7-23 21:12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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