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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荷君    时间: 2013-7-23 13:38
标题: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1)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上述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3)内河运输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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