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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火巡查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海纳百川    时间: 2013-4-6 13:51
标题: 防火巡查制度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保安人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频次为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还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防火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2小时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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