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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打印本页]

作者: 瑞明    时间: 2012-7-27 11:12
标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一)登记中心职责

1.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5.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6.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7.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二)登记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4.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5.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条件

1.3名以上登记人员;

2.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3.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同时规定,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作者: 章仁根    时间: 2012-8-7 08:33

作者: gaorui    时间: 2012-9-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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