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法规、标准等依据 |
1 |
一般规定 |
1、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正确。 2、生产过程中禁止用钩头直接吊运红钢。 3、轧钢车间主电室、配电室、液压、润滑加压等要害部位,应设立两个出入口,门必须向外开。 4、钢材轧制时严禁人员跨越辊道,需跨越时应走规定的过桥。 5、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地。应划出非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道,其宽度不得≤1.5米。 6、轧机操纵室和操作台应有与上下工序相互联系的声、光信号装置、对话装置。 |
原冶金部颁布的安全卫生标准 |
2 |
安全防护及设施 |
1、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过桥、安全通道。 2、凡在1米以上的平台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米。 3、横跨轧制生产线的过桥,操作室的窗户均应有安全防护网,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直径。 4、轧钢作业区域内旋转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且完好可靠。 5、轧钢作业区内的坑、沟、池、井必须加盖或设栏杆,护栏杆及走道板应平整、无油污。 6、热锯机应有防止锯屑飞溅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有防护档板。 7、飞剪与安全门之间,剪机与其压紧装置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8、操纵台部位安装通风设施,以改善操作人员身体表面的辐射热。 |
原冶金部颁布的安全卫生标准 |
3 |
检修要求 |
1、检修轧机及其附属设备时,应挂检修牌,并在轧机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检修。 2、进入加热炉内或管道、容器等检修时,除进行有效的通风、气体检测、监护外,检修前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 3、检修时必须确认无坠落物。 4、在不停止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检修,预先要制定防范措施,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5、检修后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及时恢复。 |
原冶金部颁布的安全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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