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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标志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打印本页]

作者: smw1976    时间: 2006-6-27 17:05
标题: 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标志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人大常委,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以及同级的人民政府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而且,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只有一年,如果满一年需要继续施行的,必须提请同级的人大机关立法通过才可以. 那我现在的问题是,国务院下属的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总局令等一类的部门规章,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果设定了,是否属于违法行政呢?按照我的理解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行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而且在第十条规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另外,在第21条也列举了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最后在第25条,第26条,做出了不按规定应到受到处罚的具体的规定。这其实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即受到总局的许可,取得了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以后,就不用受到处罚了。但是,我现在有一个疑问,我们国家国务院已经颁布了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且还是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这个2005年的1号局长令《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一天施行,都是2005年9月1日施行。而440号令,是国务院颁布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个440号令才是有效的,而且,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一套机构,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全名记得不太准确,如果有误,请见谅)在管理这方面的事情,而且在440令的第2条第(四)款也明确列出了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再另外来一套管理措施,是不是浪费行政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是不是有借机圈钱的嫌疑啊?他们这么做 合法吗?
作者: smw1976    时间: 2006-6-27 17:10
补充一下,有一点比较好的就是,对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也纳入了管理。但遗憾的是,必须从法律地位上予以确认。好象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样,听起来不错,但只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之前的事)和人事部颁布的规定,不如护士、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要求取得执业资格的法律依据那么强劲,他们可是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哦,不是部门规章颁布的。
作者: smw1976    时间: 2006-6-28 12:12
我今天终于收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我的回信。但我对他们答复——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答复 仍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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