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分项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1 |
制度建设 |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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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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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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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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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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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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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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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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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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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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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及培训 |
1、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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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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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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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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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业场所 |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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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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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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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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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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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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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建设 |
1、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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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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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序号 |
分项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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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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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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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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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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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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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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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保护 |
1、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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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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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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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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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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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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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序号 |
分项内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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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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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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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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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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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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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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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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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测与申报 |
1、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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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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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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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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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报告 |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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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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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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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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