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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的场所 [打印本页]

作者: lfk_0431    时间: 2017-12-21 14:11
标题: 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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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的场所

一、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A、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B、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二、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四、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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